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4731,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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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31號
債 權 人 朱俊傑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嚴麗珠、陳秀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票號WA0000000、WA0000000、WA0000000等3紙支票之背面影本,並分別註明其票號以供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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