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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734號
債 權 人 游素月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號3樓301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原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是否正確(債權人與債務人未有一期未清償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且依聲請狀附證物所載,債務人自2013年2月15日起每月18日應還款新臺幣10,000元,至2013年10月18日還清,是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70,000元中應含有不得請求之未到期欠款)。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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