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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32號
債 權 人 李宜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國守、呂奇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國守住苗栗縣苑裡鎮○○里○○00○00號,呂奇豫住苗栗縣竹南鎮○○街00號11樓之1,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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