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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837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陳姿縈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英香、游美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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