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5683,2013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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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683號
債 權 人 梁國清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湘庭、吳亞璉、林錦宏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吳亞璉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所據聲請各紙票據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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