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32號
債 權 人 葉耀駿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紀劷辰
住嘉義市○○路000巷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綺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如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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