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促,25781,2013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81號
債 權 人 洪毓勲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廖明賢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000巷00弄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永興、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黃永興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據以請求之支票背面影本。

㈢請釋明債務人準堤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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