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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41號
債 權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債 務 人 蔡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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