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79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沈里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政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債務人賴政文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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