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885號
債 權 人 承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楊梅鎮○○○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卓明亮 住桃園縣楊梅鎮○○○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林栢峰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8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田瑞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究為「東暘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或自然人「田瑞平」?;若為「東暘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應提出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若為自然人「田瑞平」應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