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催,661,2013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鄭秀璧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或警局報案證明正本」,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