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催,683,2013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楊雅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應為黃慶「龍」抑或黃慶「隆」;

如為黃慶「隆」,請向支票付款銀行更正票據變更止付通知書之記載,並提出更正後影本(須具銀行戳章)具狀向本院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