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區
○○路0號
法定代理人 楊榮仁 住同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狀末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印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