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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李耀洲
相 對 人 美味三民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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