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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陳忠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佛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佛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嘉義縣太保市○○路0段00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濟部民國102年6月27日所發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日後聲請人就佛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如再有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或呈報清算完結,亦均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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