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執消債清,8,201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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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賴重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陳志源、林光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代 理 人 許方如
代 理 人 林展誼、張峻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簡旻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黃怡美、吳俞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林美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謝天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黃蘭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江俊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代 理 人 顧新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國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賴重光(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為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清字第9 號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而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

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第22號卷)、民國102 年3 月5 日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13日陳報狀(均詳本院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卷)、102 年5 月21日陳報狀暨所檢附之資產表、本院102 年6 月4 日債權人會議紀錄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三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號、Z000000000-00 號、Z000000000-00 號),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86 ,705 元、33,667元,合計財產價值為121,372 元。

又據本院102 年6 月4 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其中價值1,000 元之保單不直接處分,而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做清算分配,其餘二張保單則解約後將解約金120,372 元做清算分配,此有卷附上開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為憑。

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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