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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彥翰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夏月梅等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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