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拍,171,201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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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鮑澤仁
相 對 人 林裕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6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五)抵押權確定期日:131年6月2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台灣明駿國際有限公司。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102年3月20日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林裕坤。

而債務人台灣明駿國際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3日、101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及10,000,000元,惟債務人台灣明駿國際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信用惡化,於101年12月14日遭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聲請人依債務人於101年6月27日簽具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二款之約定,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合計38,212,681元及其各筆借款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債權明細表、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暨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101年12月14日台票通字第0145號拒絕往來戶公告清冊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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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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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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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大肚區  │大肚  │      │35-132      │林│4142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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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  │大肚區  │大肚  │      │35-292      │林│67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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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  │大肚區  │大肚  │      │35-3125     │林│484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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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  │大肚區  │大肚  │      │35-4959     │林│628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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