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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蘇謝滿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8月3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8月19日至133年8月18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蘇謝滿珠。
嗣相對人蘇謝滿珠於93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13年9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⑴102年2月9日⑵102年2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⑵1,448,362元⑵367,21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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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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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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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潭子區 │石牌 │ │ 867 │建│ 783.36 │10000分之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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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 合 計 │及用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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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潭子區石│集合住宅 補習班│第一層:75.33 │ │全 部│
│ │ │牌段86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 │合 計:75.33 │ │ │
│1│816 ├───────┤ │ │ │ │
│ │ │臺中市潭子區潭│ │ │ │ │
│ │ │子街3段公廳巷 │ │ │ │ │
│ │ │59之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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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石牌段847建號,面積1,100.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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