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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江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江玉華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6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1.票據、2.借款、3.透支、4.保證、5.信用卡契約、6.貼現、7.承兌、8.墊款、9.買入光票、10.委任保證、11.開發信用狀、12.進出口押匯、13.應收帳款承購契約、14.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15.特約商店契約等15項。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6月26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 、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 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 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玉華,1分之1。
嗣債務人江玉華於101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8年6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江玉華自102年4月29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80,77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各1件(以上均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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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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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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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區 │邱厝子│ │60-2 │建│1861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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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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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4│臺中市北區邱厝│鋼筋混凝土造5層 │3層:77.02 │ │全部 │
│ │ │子段60-2地號 │樓房 │合計:77.02 │ │ │
│ │ ├───────┤ │ │ │ │
│ │ │臺中市北區德化│ │ │ │ │
│ │ │街107巷4之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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