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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林君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5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7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合約及其衍生之債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4月25日(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2.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3.強制執行之費用。
4.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5.參與分配之費用。
6.因債務人對債權人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7.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8.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君津;
一分之一。
嗣相對人於100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39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5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相對人自102年2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213,3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務表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
是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規定,與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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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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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區 │文正 │ │80-14 │建│329 │1251/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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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北區 │文正 │ │81 │建│1940 │1251/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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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2602│臺中市北區文正│主要用途:住家用│第1層:42.72 │ │全部 │ │
│ │ │段80-14、81地 │層數:5層樓房 │騎樓:14 │ │ │ │
│ │ │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地下層:22.96 │ │ │ │
│ │ ├───────┤ 凝土造│合計:79.68 │ │ │ │
│ │ │臺中市北區柳川│ │ │ │ │ │
│ │ │西路4段4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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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文正段2739建號,1805.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2306/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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