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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劉榮祺
相 對 人 陳秋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為擔保上開借款,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20,000,000元,清償日期為89年5月30日之普通抵押權。
聲請人劉榮祺原債權持分二分之一,101年11月27日受讓吳文卿債權持分二分之一,共計債權持分全部。
嗣後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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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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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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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沙鹿區 │南勢坑│埔子 │985-1 │田│20295 │1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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