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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游禮德
相 對 人 張翠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翠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 0元。
(五)存續期間:95年12月06日至135年12月0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張翠鈴嗣㈠債務人張翠鈴於95年12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3,500,000元⑵500,000元,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至⑴115年12月12日⑵102年12月12日,惟債務人僅攤還至⑴102年2月29日⑵102年3月29日;
㈡債務人黃國盛於96年7月12日邀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 元,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或按月繳息,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至116年7月12日,惟債務人僅攤還至102年3 月29日。
依借款所簽訂之約定書,債務人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上述攤還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分別尚欠本金⑴1,172,583元⑵62,848元⑶2,119,96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一件、借據3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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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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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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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東陽 │ │714 │建│112.8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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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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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豐原區東│ │一層:51.45 │騎樓:10.9│全部 │
│ │ │陽段714地號 │加強磚造 │二層:64.53 │突出物:6.│ │
│ │633 ├───────┤ │ │93 │ │
│ │ │臺中市豐原區中│ │ │ │ │
│ │ │陽路503巷2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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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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