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拍,237,201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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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陳美惠
相 對 人 江坤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賴坤霖於民國87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4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87年8月1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87年12月7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江坤盛。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江坤盛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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