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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許稚羚
相 對 人 楊成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5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4月20日至145年4月2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成義、楊王梨仙。
嗣債務人楊成義於⑴95年5月19日⑵95年5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4,600,000元⑵600,000元,並由楊王梨仙、王翠卿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⑴⑵均為102年5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⑴102年3月19日⑵102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904,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帳務表等影本及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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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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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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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梧棲區 │忠孝段│ │ 819-3 │建│ 258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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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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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臺中市梧棲區忠│住家用 │1層:80.03 │ │ 全部 │
│ │ │孝段819之3 │加強磚造、磨石地│2層:97.35 │ │ │
│ │ ├───────┤床、水泥平頂 │騎樓:17.33 │ │ │
│ │ │臺中市梧棲區中│共2層 │合計:194.71│ │ │
│ │ │央路1段666之4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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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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