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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麗芳
相 對 人 黃靖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1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9月8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 費用;
2、強制執行之費用;
3、參與分配之費用;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 之損害賠償;
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 及自墊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之利率或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靖鈞,1分之1。
嗣相對人黃靖鈞於99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12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9月1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相對人自102年3月1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01,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各1件(以上均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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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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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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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下石碑│ │1692-3 │建│14,100 │181/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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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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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9│臺中市西屯區下│14層樓房鋼筋混凝│5層:86.39 │陽台:9.95│全部 │
│ │ │石碑段1692-3地│土造 │合計:86.39 │ │ │
│ │ │號 │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皇│ │ │ │ │
│ │ │城街46號5樓之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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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下石碑段5869建號 面積:34,571.4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1/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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