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廖振惟
相 對 人 陳淑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2年10月03日(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每百元每日五角計。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淑秋,1分之1。
嗣債務人陳淑秋分別於⑴民國101年10月23日、⑵民國101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400,000元、⑵5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分別⑴民國102年1月24日、⑵民國101年11月30日,詎債務人屆期均未清償,計尚欠本金1,900,000元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北屯區 │水湳 │ │0000-0000 │建│1861.00 │10000分之69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2490-│地號:臺中市北 │住家用 │總面積:46.94 │陽台:4.98 │ 全部 │
│ │000 │屯區水湳段0467│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面積:46.94│ │ │
│ │ │-0000 │層數:008層 │ │ │ │
│ │ ├───────┤層次:七層 │ │ │ │
│ │ │臺中市北屯瀋陽│ │ │ │ │
│ │ │北路13巷59號7 │ │ │ │ │
│ │ │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3,783.86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10000分之37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647.6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10000分之74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