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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吳家騰
相 對 人 張祁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㈠登記日期:民國101年5月21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㈣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票據、本票、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㈤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5月14日。
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或票據之約定。
㈦利息(率):票據擔保免付利息。
㈧遲延利息(率):無。
㈨違約金:無。
㈩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利息。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祁雯、林福鍵,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林福鍵積欠聲請人508,059元,約定有利息。
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計尚欠本金508,059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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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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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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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中區 │繼光 │4 │1 │建│1874.00 │8/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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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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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 │臺中市中區繼光│商場,餐廳,兒│4 層: 508.71 │公共設施 │18/100000 │
│ │ │段4小段0001-00│童電動玩具遊藝│5 層: 508.71 │地下室1層 │ │
│ │ │00 │場,電動玩具遊│6 層:1209.46 │:110.37 │ │
│ │ ├───────┤藝場,屋頂突出│7 層:1209.46 │地下室2層 │ │
│ │ │臺中市中區臺灣│物,鋼筋混凝土│8 層:1209.46 │:83.88 │ │
│ │ │大道1段138號4 │造,10層 │9 層:1166.77 │地下室3層 │ │
│ │ │樓至10樓 │ │10層:1105.14 │:83.88 │ │
│ │ │ │ │頂樓: 183.50 │ │ │
│ │ │ │ │合計:7101.21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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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繼光段4小段00000-000建號,2332.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7│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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