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拍,271,201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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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林慶昇
相 對 人 朱宏洋
相 對 人 曾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朱宏洋、曾建福對聲請人負債13,000,000元,已屆民國102年6月1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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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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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沙鹿區  │ 沙鹿 │斗抵  │0000-0000   │田│84        │全部(曾建福)│
├─┼───┼────┼───┼───┼──────┼─┼─────┼──────┤
│2│臺中  │沙鹿區  │ 沙鹿 │斗抵  │0000-0000   │田│391       │全部(朱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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