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2612,201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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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612號
聲 請 人 劉建麟
相 對 人 林榮輝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本票附表編號003之利息起算日「94年4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2年4月1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更正後之本票附表編號003如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2612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003 │92年4月10日 │10,000元 │ 未載 │92年4月11日 │WG0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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