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2811,2013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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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811號
聲 請 人 新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靜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錦雄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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