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05號
聲 請 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明桔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江明桔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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