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110,2013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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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110號
聲 請 人 林建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秀真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敘明提示日為何日。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

㈢請請確認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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