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03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樓
代 理 人 周意軒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耿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綠色小鎮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法定代理人為法人,亦應檢附該法人之代表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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