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25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稚羚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章碧彗、羅振卿、羅林淑琴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原本1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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