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313,2013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13號
聲 請 人 張鎮乾
相 對 人 潘嘉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2年度司票字第331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001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99年7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05 │ │├──┼───────────┼─────────┼───────────┼───────────┼────────┼──┤│002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99年8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06 │ │├──┼───────────┼─────────┼───────────┼───────────┼────────┼──┤│003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99年9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07 │ │├──┼───────────┼─────────┼───────────┼───────────┼────────┼──┤│004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99年10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08 │ │├──┼───────────┼─────────┼───────────┼───────────┼────────┼──┤│005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99年11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09 │ │├──┼───────────┼─────────┼───────────┼───────────┼────────┼──┤│006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99年12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0 │ │├──┼───────────┼─────────┼───────────┼───────────┼────────┼──┤│007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1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1 │ │├──┼───────────┼─────────┼───────────┼───────────┼────────┼──┤│008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2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2 │ │├──┼───────────┼─────────┼───────────┼───────────┼────────┼──┤│009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3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3 │ │├──┼───────────┼─────────┼───────────┼───────────┼────────┼──┤│010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4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4 │ │├──┼───────────┼─────────┼───────────┼───────────┼────────┼──┤│011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5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5 │ │├──┼───────────┼─────────┼───────────┼───────────┼────────┼──┤│012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6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6 │ │├──┼───────────┼─────────┼───────────┼───────────┼────────┼──┤│013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7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7 │ │├──┼───────────┼─────────┼───────────┼───────────┼────────┼──┤│014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8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8 │ │├──┼───────────┼─────────┼───────────┼───────────┼────────┼──┤│015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9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19 │ │├──┼───────────┼─────────┼───────────┼───────────┼────────┼──┤│016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10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20 │ │├──┼───────────┼─────────┼───────────┼───────────┼────────┼──┤│017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11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21 │ │├──┼───────────┼─────────┼───────────┼───────────┼────────┼──┤│018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0年12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22 │ │├──┼───────────┼─────────┼───────────┼───────────┼────────┼──┤│019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1年1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23 │ │├──┼───────────┼─────────┼───────────┼───────────┼────────┼──┤│020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1年2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24 │ │├──┼───────────┼─────────┼───────────┼───────────┼────────┼──┤│021 │95年12月24日 │11,000元 │101年3月1日 │102年6月26日 │CH792725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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