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354,2013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35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謝希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漢宗即鎰誠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楊漢宗即鎰誠工程行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負責人為楊漢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