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40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范茜涵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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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繼先即張志傑、張中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張繼先即張志傑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所載,相對人並未更名,其姓名應為張志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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