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553,2013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53號
聲 請 人 游寶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崇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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