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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576號
聲 請 人 莊榮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蘇錫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狀載自提示日起計息,惟聲請人並未載明提示之年月日)。
併請確認本件聲請金額為53980元或40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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