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601號
聲 請 人 陳怡雯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10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彥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及附表均未填寫)。
㈡確認票號CH089838本票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㈢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