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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15號
聲 請 人 楊壽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再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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