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司票,3733,2013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73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巫妙芬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玉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金額與本票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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