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家訴,160,20170524,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60號
原 告 張蕙貞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吳溪泉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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