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建,70,20141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羅際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穎哲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3,9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5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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