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2524,2014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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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24號
上 訴 人 羅萬右
被 上訴 人 趙文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萬1,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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