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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添來
陳資樺
王徐金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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