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2888,2015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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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8號
上 訴 人 陳元錡
嚴淑惠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90,797元(計算式:6,018.53【按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確認之B部分土地範圍已包含A部分土地範圍,故僅以B部分土地面積6018.53平方公尺計算】×4,900=29,490,7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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