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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23號
上 訴 人 劉雅容
施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聰成、黃慶珍、林瓊華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呂明坤
法 官 陳玟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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