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2,訴,3121,2016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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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21號
上 訴 人 康保呈
被上訴人 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君琪
被上訴人 台中縣私立嘉勝英語短期補習班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由女
被上訴人 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大甲分所
台中縣私立仁勝英語短期補習班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蕭煜濤
被上訴人 張詠勝
上列當事人間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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